关于转发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北职改办〔2011〕119号)

发布时间:2011-12-16 15:37  阅读:  

重庆市渝北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电子公文

 

 

渝北职改办〔2011119

 

 

重庆市渝北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转发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教委,各民办学校:

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民办学校是指经我市各级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是指与我市民办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本市各级人事关系代理机构(或学校)的教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

(一)初定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满相应年限,可通过初定首次认定非考试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申请初定者,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按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权限,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批初定。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高等院校教师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审批初定。

(二)确认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对原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后使用。

申请确认者,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按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权限,中初级资格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批确认,高级资格经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具有高等院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审批确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报经市教委职改办审核后,报送市职改办审批确认。

三、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应纳入全市统一的职称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职称等级和名称。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视同仁的原则,统一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评审程序

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坚持本人申报、诚信承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申报材料公示、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评议推荐)、评审结果公示、下达任职通知的公正程序进行申报评审。

1.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1)所在单位具备高等学校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申报材料经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直接送所在单位组织评审。

2)所在单位不具备高等学校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高等院校教师直接报送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

2.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中初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组织评审;高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

3.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中初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后,报相应片区评委会评审;高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

4.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同时,要结合民办学校的教学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评价重心,把师德师风、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作为考核重点,切实发挥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上述标准,充分利用用人灵活性等特点,结合本校(或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与之相适应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校内职称推荐评审条件或办法为引导,建立促进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有效评价机制,确保推荐质量,保障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有关要求

(一)职称评审是调动民办学校教师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构优化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具体措施,关系到民办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周到地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评价服务,确保我市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的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建立规范的评审组织: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高等院校,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组建高等学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或评审推荐小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组建评审推荐小组。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成员,对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学校 职称 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201112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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