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0-04-27 09:26 阅读: 次
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主要权利
1、适用法律法规平等权。
2、申请回避权。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委托代理权。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说明,表明其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报酬。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4、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变更申请权。
5、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据权。
6、在法定期限内答辩、应诉、反诉权。
7、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权。
8、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起诉权。
争议双方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或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主要义务
1、不得滥用权利。
2、准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予以缺席裁决。
3、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员指挥,不得妨碍仲裁活动;
(1)不准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陈述和辩论时必须听从指挥,得到首席仲裁员许可方可依次发言;
(3)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4)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进行中,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出开庭场所。擅自退出的,申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被诉方按缺席仲裁处理;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如对仲裁庭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6)违反仲裁秩序的,仲裁员有权警告、制止、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令其退出开庭场所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4、对本案件实事求是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