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2011〕12号
发布时间:2011-06-02 16:13 阅读: 次
渝北府办发〔2011〕1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受益程度,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对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镇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将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档80%;二档成年人85%,二档未成年人90%。
二、调整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将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档60%;二档成年人65%,二档未成年人70%。
三、调整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将转诊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档40%;二档成年人45%,二档未成年人50%。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合作医疗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印发